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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户:

第一种:

十六国、东晋、南北朝 时,各族统治者将所虏之民户配置各地,归军队管辖,称营户。或称府户、兵户、军户。其子弟世代为兵,终身服役,除作战外,还要承担戍守、种公田、运输、修建等,社会地位低下,境遇惨苦,非经放免,不得脱籍,亦有以俘虏充当者。

北魏北方六镇戍防士兵,大多出自鲜卑高门或中原强宗豪强子弟,史称府户。初受优待,经数代之后,“役同厮养,官婚班齿,致失清流”。地位日趋卑下,低于一般农户,最终引起正光四年(523)六镇大起义。

隋开皇十年(590)后,营户逐渐兼属军府所在州县的民籍,同样可以受田、还田,并向官府输纳租调。

第二种:

元朝户籍名称之一。即官府指定专门承担军役的人户。有蒙古军户、探马赤军户、汉军户、新附军户等名目。凡被指定为军户者,必须出成年男子到军队服役,父死子替,兄亡弟代,世代相袭。

因来源不同,管理办法有别。蒙古军户、探马赤军户、汉军户在有关万户府或千户翼中设奥鲁管理,新附军户不设奥鲁,由管军官管理。

官府对服军役者只发给口粮、食盐和衣装;马匹、兵器及其他费用均由其家庭供给,每年由奥鲁官向各军户收取,上交转发,后由各万户、千户直接收敛。可以减免税粮,杂泛差役全免。新附军户例外,须和民户一样当差纳税。汉军户中实行正军户、贴军户制。出军者称正军户,不出军只出钱津贴出军者称贴军户,用以贫富相资,保证兵源。

军户常因负担过重而被迫出卖家产,有的破产逃亡。元代中期,军户逃亡现象甚为严重。

第三种:

明代卫所军士,其子孙也得入军户。世袭为兵。清代屯卫兵丁和充配为军者,也称军户。

…………

府户:

北魏杂户之一。北魏诸征镇大将依品开府,边防诸镇所辖兵户即为府户。

北魏初,征发中原强宗子弟及以拓跋部众留镇北部。孝文帝太和以降,府户累世戍边,地位日降,往往处世无入朝之期,在生绝冠冕之望,遂失去清流地位。其时被征服之少数民族部落及发配戍边罪犯亦为府户,他们受镇将驱使,役同斯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