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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中文网 > 历史军事 > 仲尼弟子列传 > 第一百八章 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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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国县的组织管理形式。

春秋时期晋国县的起源形式,文前已曾论及。一类为晋灭它国所置之县。多居于晋国边鄙地带,多数学者均认为其还带有防卫边境的作用。此时晋国灭国所置之边县是否已为晋国国君所直接管理,目前的文献和考古学材料还难以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相反,从文前所论春秋时期晋国灭它国所置之县的材料来看,我们更倾向认为晋县是作为采邑而存在的。

春秋时期的晋县作为卿大夫的采邑,在政权的组织与管理形式方面同西周时期的封国往往有诸多类似之处。如晋献公十六年晋赐毕万于魏即是这种情况。《史记·魏世家》说:“魏之先,毕公高之后也。毕公高与周同姓。武王伐纣,而高封于毕,于是为毕姓。其后绝封,为庶人,或在中国,或在夷狄。其苗裔曰毕万,事晋献公。晋献公十六年,......以魏封毕万,为大夫。”这种做法类似孔子所说的“兴灭国,继绝祀,举逸民”02的性质,应该说是西周以来旧的分封制传统的延续。同时,《左传》闵公元年所载晋献公“赐赵夙耿,赐毕万魏”二县本身即是在旧的诸侯国国土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赵氏、魏氏从此俨然成为附属于晋国公室的方国之君,并以雄厚的政治力量长期操纵晋国的政权。《史记·魏世家》说:“毕万封十一年,晋献公卒,四子更立,晋乱。而毕万之世弥大,从其国名为魏氏。生武子。魏武子以魏诸子事晋公子重耳。......重耳立为晋文公,而令魏武子袭魏氏之后封,列为大夫,治于魏。”在司马迁看来,魏虽然是毕万及其后代的封邑,但其仍等同于西周以来旧有的诸侯国,故有“从其国名为魏氏”之语。尤其春秋时期晋国公族势力根深蒂固,往往对晋国君权构成直接的威胁。自从晋献公“尽逐群公子”,“国无公族焉”21以后。虽然同姓公族势力遭到毁灭性的打击,但自此晋国开始重用异姓卿大夫参与国政,并陆续以县作为封赏。旧的封建制因素在晋国县制中经常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而助长了异姓卿大夫的政治实力,并由此增强了其在政治方面同晋国政权之间的独立性与离心力。可见,春秋时期晋县的组织管理形式方面掺杂了大量旧的封建制的残余因素。同时也正因为春秋时期的晋县还没有完全脱离旧的分封制制度,从而决定了春秋时期晋国不可能发展成为一个中央集权制的新型国家。

但从另一方面来看,春秋时期的晋县与西周时期的封国又有着诸多实质性的区别。春秋时期的晋县作为卿大夫的采邑往往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晋国之县经常易地易主,如前面提到的魏武子时县治于魏,魏悼子徙治霍,魏绛徙治安邑。《左传》僖公二十五年记载:“(周襄王)与之(指晋文公)阳樊、温、原、木赞茅之田,晋于是启南阳。......迁原伯贯于冀,赵衰为原大夫,狐溱为温大夫。”以后温、原二县几易其主。有的学者曾参稽《左传》的有关材料对此问题进行了一番详细的考察。晋文公以温置县后,先是以狐溱为县大夫,继之者为阳处父(文公五年),再后又及于至(成公十一年,至因此被称作温季),接下来却是赵氏。原县第一任大夫为赵衰,以后原轸、赵同相继为原县大夫。赵同被诛后,原县成为公邑。至鲁昭公七年,韩宣子又以州邑与乐大心交换原县。以上材料表明,春秋时期晋国在县的组织管理形式方面又确实增加了一些新的时代性因素。如作为卿大夫采邑性质的县,至少县大夫绝大多数并非世袭,县邑随时有可能被收回或易主,所有这些,同西周时期的旧的封国相比,显然已呈现出了新的时代特点。

总之,春秋时期晋国县的组织管理形式直接反映了春秋时期晋国政治在新旧政治制度的相互对立的总体框架下,按照辩证的法则向前发展的这一客观史实,这些构成了春秋时期晋国国家结构形式的部分内容和若干时代特点。

2.楚灭国为县过程中对县管理的加强。

春秋时期的楚国在灭它国为县的过程中,采取了有别于晋国以县为卿大夫采邑的组织管理措施,而是将灭国所掠之地完全作为楚君的直属地,委派县尹、县公去加以治理。见诸先秦时期文献的楚县尹、县公有沈(又作寝)尹、芋尹、莠尹、嚣尹、陵尹、申公、息公、陈公、蔡公、商公、期思公、析公、叶公、白公等等。凡此表明,春秋时期楚灭国之后所置之县,数量确实不少。

由于春秋时期楚国之县皆为灭其它小国所置,所以,皆设于楚国边疆一带。从春秋时期楚国对外用兵的状况可知,春秋时期的楚县多分布在今南阳盆地及江汉、江淮等地区。这些地区上的国家绝大多数为西周王朝所分封的诸侯国。楚灭国为县后,旧的诸侯国与新县之间,除了主人换了以外,其行政组织方面尚无大的变化,甚至在春秋时期人们的观念中,“国”、“县”是可以互称的。所以,楚人深深意识到加强对新县进行组织管理的必要性。春秋时期楚县在行政管理体制方面与晋国的县制多有不同,而其最终目的则显然是利于国君对楚县的控制,消除分裂割据因素,以加强中央集权。

首先,春秋时期楚国灭国之后,通常是将原来诸侯国内的旧贵族迁出去或赶走,委派县尹、县公对各县进行治理。文献材料表明,春秋时期楚国的县尹、县公大都由楚王族及其旁系分支的贵族担任。他们均由楚王直接任命,并随时可以调遣和罢免。如见诸《左传》记载的申县县公,有庄公三十年的申公斗班、僖公二十五年的斗克(子仪)出自若敖氏家族,为父子相继,但以后见诸僖公二十六年的申公叔侯、宣公十二年的申公巫臣、襄公二十六年的申公子牟、哀公四年的申公寿余则分别出自不同的家族。以上材料表明,楚国的县尹、县公不是世袭之官,虽偶有父子相继的,也绝不允许历代相袭。楚国县邑上的土地不再是用作封赏卿大夫的采邑,而是归楚王直接控制。县邑的赋税由楚王直接征收,其土地上的收入用来供军赋、王室消费和赏赐贵族。《左传》襄公十八年记载楚国在县邑中“赋籍车马,赋车兵、徒兵、甲之数”。《国语·楚语上》说楚国陈、蔡、不三县“赋皆千乘”。由此可见,楚王已经直接掌握着县邑的行政和经济大权。